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设招标投标市场信息一体共享以及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创新在线行政监督方式。都对优化招标采购交易规则、加强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制约、落实招标采购政策功能、完善招标采购监管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帮助各级管理部门、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及时掌握国家九部委五个标准文件、《国家发改委16号令》、财政部87号令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政策,解决招投标采购相关热点问题、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操作能力及市场风险防范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招标》周刊社决定举办“招标采购全流程指导与九部委五个标准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16号令、财政部87号令、94号令应用实务及案例解析”专题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附件:一、培训安排
《中国招标》周刊社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一、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九部委五个《标准招标文件》深度解析与应用指引
1.《标准招标文件》体系、编制原则、适用范围;
2. 《标准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的响应与偏差条款的规定;
3. 《标准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条款规定了哪些内容?针对勘察、设计、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怎样利用和完善报价条款;
4. 《标准招标文件》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衔接和应用;
5. 怎样设置综合评估法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因素和标准;
6. 怎样设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因素和标准,以及详细评审标准中的评审因素和标准;
7. 《标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条款对评标委员会有哪些约束;
8. 《标准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
9. 《标准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对合同变更是怎样界定的;
10. 《标准招标文件》合同违约、索赔与争议的界定与处理实务。
第二部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解读
1.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立法背景、目的、范围;
2.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条款解读;
3.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依法与非依法招标对比;
4.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对代理机构及行业的影响;
第三部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要点解析
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质疑、投诉应当如何提出?
2.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3.谁是处理质疑、投诉的主体?
4.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如何处理?
5.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投诉有哪些要求?
6.联合体供应商如何进行投诉?
7.对采购环节和采购文件的质疑、投诉应当如何提出?
8.质疑函和投诉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如何签署盖章?
9.质疑应当如何处理?质疑答复函必须包括哪些内容?
10.质疑答复期未满,供应商是否可以提出投诉?
1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投诉处理的时限有什么要求?
12.哪些投诉可以不予受理?哪些情形可以驳回投诉?
13.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4.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应该如何处理?
15.对采购文件的投诉事项成立,如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应当如何处理?
16.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的投诉事项成立,如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应当如何处理?
17.恶意投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8.投诉处理是否要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因处理投诉发生的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谁承担?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应用实务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操解析;
2.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产生办法;
3.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
4.关于投标人提供样品的特殊规定;
5.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的澄清和修改;
6.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不予退还相关规定;
7.同品牌产品下投标、评标的相关规定;
8.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与澄清、说明和补正);
9.视为串通投标情形;
10.公开招标方式变更为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规定;
11.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主体以及采购人、评标委员会职责;
12.评标委员会人数的特别规定以及成员法定更换情形和方式;
13.评标方法以及投标报价修正等规定;
14.投标无效的法定情形和可以修改评标结果的情形;
1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的区别。
第五部分:新政策实施后招投标采购热点问题处理及实际案例分析
1.招标投标法体系与政府采购法体系及其《实施条例》的适用与区别;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场交易程序、审批流程、具体规定及操作实务;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比选、询价方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4.如何组织资格预审、评标、竞争性谈判及磋商,防范采购风险?
5.招标文件的编制技巧,招标采购单位如何设定相关的强制性要求以及补充、澄清、发售中应注意的技术和法律问题;
6.开标评标环节注意事项、评标复议、重新评审等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
7.招标投标争议处理、异议、投诉的程序、措施、法律依据及案例分析;
8.电子招标方式下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模式创新;
9.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等不同阶段监督的重点及应对策略;
10.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招标采购典型案例解析;
11.结合国家财政部政采指导性典型案例解析;
12.结合电子招标应用的典型案例分析。
二、培训对象
各地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区(高新区)、各级公管办、行政服务中心、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人员;各单位从事招标采购、基建工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合同、法务等部门相关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
三、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8年7月5日—10日(5日报到) 地点:成都
时间:2018年7月11日—17日(11日报到) 地点:呼和浩特
时间:2018年7月18日—23日(18日报到) 地点:郑州
时间:2018年7月19日—25日(19日报到) 地点:乌鲁木齐
时间:2018年8月15日—20日(15日报到) 地点:银川
时间:2018年8月16日—23日(16日报到) 地点:昆明
时间:2018年8月22日—28日(22日报到) 地点:贵阳
时间:2018年8月23日—28日(23日报到) 地点:呼伦贝尔
时间:2018年8月24日—29日(24日报到) 地点:青岛
时间:2018年9月13日—18日(13日报到) 地点:西安
时间:2018年9月13日—19日(13日报到) 地点:拉萨(5880元/人)
时间:2018年9月14日—19日(14日报到) 地点:长沙
时间:2018年9月14日—17日(14日报到) 地点:北京
四、会务费
A:2800元/人(含培训、资料、场地、专家费等);统一开具发票。
B:4980元/人(含培训、资料、场地、专家、食宿费等);统一开具发票。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雨15210869598 邮箱:641708939@qq.com
电话:010-59505188 传真:010-56718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