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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出台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细则

来源: 时间:2014-09-24 12:47:01 浏览次数:

最近,诸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出台,体现了更合理、更规范和人性化的原则,真正把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给最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

新细则对2010年的《诸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条款有近二十处之多。

首先,对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进行了扩面,这对住房困难家庭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消息。原保障范围仅限于“城市规划区3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集体户口)3年及以上的经济和住房双困人员”变为“全市区域达到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保障对象将户籍在乡镇但实际在城区工作的部分对象列入保障群体。

原来对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福利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原来的政策性、福利性住房面积小只有20多平方米,但因为原来的政策规定拒之门外。所以,新细则对福利性住房面积实现差额保障,使新政策更加人性化、合理化。

除了对困难住房家庭更“温情”,但对有可能“钻空子”的则更严厉,最大限度地扎紧了“篱笆”。新细则对单独列户在共同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所有产权房屋内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增加了一项单独规定,主要考虑将直系亲属具备住房资助能力的对象予以剔除,意在将保障房分配到真正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比如,你的父母为你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是登记在你父母的名下,虽然你单独列户,但是该幢房屋建筑面积要计入申请人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众所周知,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主要依据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为了防止“高收入低住房条件”者乘虚而入,新细则还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更为严格,将原来的申请家庭收入概念变成了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新规定,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由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向市民政局居民家庭经济核对中心提出申请,居民家庭经济核对中心核对的结果将成为依据。

此外,新细则还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时效内可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申请手续,也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但需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已取得完全产权。上市出售后,该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摘自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4.09.22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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