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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宣贯与适用专题培训班

来源: 时间:2015-02-21 16:35:52 浏览次数:

国务院决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
各相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国务院12月22日公布第656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不动产登记事关的利益重大,程序方面涉及到诉讼保全、协助执行等。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帮助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管理人员、土地登记人员学习和了解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及改革动向,掌握实际操作要点,提高登记人员的素质,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中心决定于2015年1月在海口市继续举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宣贯与适用专题培训班”。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权属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各房地产和登记机构业务负责人及产权产籍、市场交易、抵押、档案、信息系统等部门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销售、法律负责人、房地产营销、代理公司等。
二、培训时间、地点
2015年1月23日—26日(23日全天报到) 海口市
三、培训费用
培训费:2200元/人(含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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